律师说法》丈夫婚后态度丕变 原来是偷吃花童母亲…

17.04.2018  01:05
2018年04月17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吕承哲

陈姓女子与詹姓男友爱情长跑10年总算步入礼堂,不料婚后詹男对妻子态度转为冷淡,时常早出晚归、拒绝行房还藉故争吵离家,甚至扬言离婚,让陈女几近崩溃,罹患忧郁症。陈女找徵信社跟监,发现丈夫竟与花童母亲简女约会,甚至到开房间,因此愤而提告离婚。新北地院判准詹男与陈女离婚,2人各赔元配60万、30万元。

●法律评析●

民法第1056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按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產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受有损害之一方配偶更可于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后,请求因判决离婚所生之损害赔偿,称为「离婚损害」,例如因离婚而必须搬家所生的搬家费用。若是因虐待而离婚,產生的损害有可能是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慰抚金而可以请求赔偿,这种情况则是可以请求民法第184条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因损害」。

本案例中,詹男于结婚后不与陈女同房,时常早出晚归,且与简女之交往超出有配偶之男女应有的相处份际,所以虽然无法证明确实有通奸(需证明双方有合意性交,而本件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还是可以认定詹男已破坏共同生活与美满、安全、幸福的婚姻关系,使婚姻无法继续维持,法院因此判准离婚。因本件离婚原因为民法第1052条中,有重大事由(不行房、与简女交往过从甚密),难以维持婚姻,故陈女可依民法第1056条第2项向詹男请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财產上损害赔偿,且同时可向詹男及简女依民法第18 4条第1 项、195 条第1 项前段、第3 项、第185 条第1 项前段请求侵权行为、侵害人格法益重大及侵害配偶权等,请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财產上损害赔偿。

实务上,一般外遇判赔的数额并不会如想像中高,除非通奸,不然都不易超过20万元,而本件法官判赔的数额,已接近多次通奸的赔偿行情。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也会影响法官酌定赔偿金的心证。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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