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大户条款延3年实施

26.12.2014  18:34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大户条款延3年实施,民国107年起当年度出售股票金额新台币10亿元以上部分,课徵千分之1证券交易所得税。

现行条文规定,104年1月1日起,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一年度出售证券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者,应就超过10亿元金额部分,依千分之5计算证券交易所得额,按20%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不併计综合所得总额。

修法后,「大户条款」实施时间延后3年,各界关注的10亿元起徵门槛维持不变。10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