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避免违法营业行为死灰復燃

06.05.2016  16:53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公司或商业负责人若因业务犯刑法妨害风化等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者,得处该公司勒令停业,避免违法营业行为死灰復燃。

三读条文增订,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负责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而犯刑法妨害风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贩运防制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处该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勒令歇业。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中表示,为遏止不法业者利用公司、商业等营业场所执行业务而犯刑法妨害风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贩运防制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罪。

行政院表示,三读条文增订公司、有限合伙或商业之负责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而犯上述之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勒令歇业,期能有效遏止色情等犯罪行为,以避免违法营业行为死灰復燃。

民进党立委蔡易余表示,公司负责人涉及妨害风化、妨害秘密等罪,负责人会与公司进行切割,负责人虽遭判刑确定,但公司还是继续营业,未来有法可管,公司可以勒令停业。

另外,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也将条文中「幼稚园」文字配合修正为「幼儿园」。105050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