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业人才申请归化 内政部提认定标准

10.03.2017  00:22

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加强延揽优秀外国人才,「国籍法」已于去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外国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归化我国国籍已无须放弃原有国籍。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下午通过「归化国籍之高级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草案,明订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外国人如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及获高级专业人才推荐理由书,即可检附相关文件到住所地的户政事务所申请归化。

依据《国籍法》第9条第4项的规定,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科技、经济、教育、文化或艺术、体育及其他领域之高级专业人才。

草案进一步明订各领域被认定为高级专业人才的条件,例如科技领域,包括在奈米、微机电技术、光电技术、资讯及通讯技术、生物科技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独到才能或有杰出研发设计。

草案也将《国籍法》第9条第4项规定中的「其他领域」进一步规范,包括在民主、人权、宗教等领域有相关着作且具特殊价值或曾有享誉国际的具体事蹟,以及在金融、医学、公路、高速铁路、捷运系统、电信、飞航、航运、深水建设、气象或地震等领域,具杰出专业才能或有跨国经验且为我国亟需之人才。

草案指出,高级专业人才的认定应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出具归化国籍的高级专业人才推荐理由书,提请内政部邀请社会公正人士及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核。但因专业才能特殊、少见或新创,且为我国亟需延揽,依现行法规无法确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申请人得自行检具专业证明等相关资料送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指定相关主管机关推荐。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