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拍板《矿业法》 亚泥须补环评 但不须原住民同意

06.12.2017  16:17
2017年12月06日 14:50 中时 张理国

行政院会明天将通过《矿业法》修正案,除亚泥依新法需补办环评外。未来业者申请新设矿业用地,或是既有矿业用地展限,都必须适用《原住民基本法》21条规定,「应谘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违反规定者将不同意採矿或勒令停工。

环团多次抗议亚泥展限,这次矿业法修正案则规定,未来新旧矿区均须纳入环评,依此亚泥依法需补办环评。这次修法的另一项争点,则包括新矿权设定、新矿业用地核定及矿权展限时,都必须落实《原基法》第21条谘商同意或参与机制。以及施行採矿总量管制、申请矿业用地时必须纳入当地居民参与。违反规定,可对申请矿权展延业者作出勒令停工处分。

不过,有决策官员认为,法条用字是「同意或参与」,践行此条规范不完全等于「同意权」;换言之,亚泥案在申请展限时未必要取得当地过半数部落的同意,才能继续採矿。但外界质疑,这样的解释可能產生认知争议。而依照原民会也已颁布「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同意或参与」定义一致,皆指过半数关系部落依本办法召开部落会议议决通过。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