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删传染花柳病罪 改依伤害罪论处
08.03.2018 15:51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行政院院会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明知有花柳病,却与人奸淫,致传染于人的「传染花柳病罪」,并删除强制治疗规定,回归《刑法》277条「伤害罪」论处,修法同时提高伤害罪刑责,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现行条文规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这次修法删除285条,回归277条伤害罪论处。
现行277条条文,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修法后则改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修法前后不同的是,除了加重徒刑、罚金外,原先传染花柳病有强制治疗规定,但修法后已删除。
(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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