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尘爆吕忠吉判4年10月 宣判全文

26.04.2016  12:21

去年造成499人受伤的八仙尘爆案至今将满1年,玩色创意负责人吕忠吉被检方依业务过失致死等罪起诉,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宣判,判吕忠吉4年10月。仍可上诉。士林地院刚发布本案新闻稿全文如下:

臺湾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瞩诉字第1号之判决结果 本院审理104年度瞩诉字第1号被告吕忠吉业务过失致死等案件(即八仙尘爆案),于今(26)日上午11时宣判,兹说明如下: 壹、判决主文 吕忠吉犯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贰、事实概要

吕忠吉为瑞博国际整合行销有限公司(下称瑞博公司)之实际出资人、负责人兼媒体总监,系从事举办派对活动业务之人,亦系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吕忠吉以瑞博公司名义,于民国104年6月27日16时30分起至21时止,在新北市八里区中山路3段112号八仙乐园育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八仙乐园公司)之园区内(下称八仙乐园),举办需购票入场之「彩色派对--八仙水陆战场(Color Play Party)」(下称彩色派对),票价从单人票新臺币(下同)900、1,000、1,100元、四人套票从3,400、3,600、4,000元不等,派对活动内容包括歌手演唱、播放音乐、喷洒色粉、萤光漆及泡沫。吕忠吉以瑞博公司名义向八仙乐园公司租用八仙乐园内「欢乐海岸」及「快乐大堡礁」区域,并在「快乐大保礁」区域内搭建舞台,舞台前方为舞池,作为派对主要场地。吕忠吉并向臺旺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重量4公吨之色粉,供派对活动现场使用。吕忠吉身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有偿之派对服务予购票入场之消费者及以提供劳务换取入场之志工(以下统称参与民眾),復为彩色派对之主办人、现场总指挥、负责舞台场控,其知悉使用色粉具有引发尘爆之危险,若于彩色派对活动中使用色粉,有危害参与民眾之安全与健康之虞,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及第10条之规定,负有于派对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确保服务安全之客观注意义务,惟竟违背此项客观注意义务,于104年6月27日举办之彩色派对中未停止使用色粉,因而负有防止尘爆发生之保证义务,且其採取下述行为:告知现场人员色粉有发生尘爆之危险及防止其发生之注意事项;採取隔离色粉(可燃物)与电脑灯(热源)之适切措施;做好场控,控制现场色粉之用量及控管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喷射色粉之人员、时间、次数、数量;即有防止尘爆发生之可能,讵吕忠吉因确信彩色派对不会发生尘爆,致疏未注意而未採取。当日晚上7时许,吕忠吉离开舞台时,復未告知友人沈浩然(业经臺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再议发回续查)不要再喷射色粉。沈浩然即于吕忠吉离开舞台后、尘爆发生前,为炒热气氛,未告知吕忠吉,于吕忠吉不知情的情形下,先独自在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喷射置放在舞台前方之色粉堆,使舞台前方至舞池区充满粉尘云;嗣復叫无操作二氧化碳钢瓶经验之卢建佑(业经臺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再议发回续查)上舞台,两人在舞台左右两侧分别持二氧化碳钢瓶一同朝舞台前缘置放的绿色、紫色色粉堆喷射气体。嗣于20时31分许,因卢建佑操作不慎,致紫色色粉被喷入置放在旁边的电脑灯,色粉遇灯泡高温表面引燃后,火光向上飘出,瞬间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区瀰漫高浓度之粉尘云,引发连环爆燃,粉尘爆燃所生火光再由上向下延烧至舞池区,又因舞池区地上堆积厚厚色粉,致尘爆在舞池区扩散延烧,造成舞池区之民眾或为尘爆火光烧伤,或因现场混乱而被推倒受伤,造成李佩筠等15位被害人死亡、林郁庭等331位被害人受有重伤、李世中等135位被害人受有普通伤害。

参、理由概述

一、重伤之认定:烧伤的深度,依皮肤损伤的深浅可分为一度、二度、三度烧伤;烧伤的面积,大小是以烧伤面积所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来表示;美国烧伤学会(American Burn Association)依烧伤的深度、面积作为判断烧伤程度严重性的依据,分为轻度、中度与重度,以成人而言,重度烧伤系指二度烧伤占体表面积25%以上,或三度烧伤占体表面积10%以上,或脸、颈、手、脚、会阴部二度以上之烧伤连带外伤(骨折、头部外伤等)。我国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范围表」规定「九、烧烫伤面积达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烧烫伤合併五官功能障碍:体表面积之大于20%之烧伤;顏面烧烫伤,眼及其附属器官之烧伤,脸及头之烧伤,深部组织坏死(深三度),伴有身体部位损害。」惟上开重大伤病之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换卡需提出最近一个月医师治疗评估资料,包括继续治疗计划。经按刑法第10条第4项第6款所称「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系指伤害重大,且不能治疗或难于治疗者而言。考量上开全民健康保险对于烧烫伤之重大伤病认定,烧烫伤面积达全身20%以上者,虽被认定为重大伤病,惟有效期限只有一年,显见烧烫伤部位仍有因復健、手术等治疗方式而于一年内回復之可能,只是回復所需之时间及可能回復之程度难以确定,因而尚无法据此认定已达「难于治疗」之程度。又参酌上揭烧伤之程度属于重度烧伤者,亦即二度烧伤占体表面积25%以上,或三度烧伤占体表面积10%以上,医疗处置方式需至设有烧伤病房之医院或烧伤中心住院治疗,且烧伤面积范围较大,植皮及留下明显疤痕面积更多,实已对被害人身体或健康產生重大影响且难于治疗。因此,本院认定有「二度及三度烧伤总计占全身体表面积25%以上(含本数),或三度烧伤占全身体表面积10%以上」、「烧伤部位在顏、颈部位者,若產生明显疤痕(疤痕增生孪缩),该疤痕藉由手术等治疗方式亦难以回復原貌,变更容顏,影响外观者」、「二度烧伤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20%以上、未达25%者,将进一步参酌烧伤部位所在位置、对身体活动功能及日常生活作息之影响、被害人恢復状况等等综合判断」等情形之一者,即认定已属重伤。起诉书后往生之被害人为王韦博、吴玟锜、吴玟仪;起诉书认定属于重伤,然为本院认定属于普通伤害者,计有6位;起诉书认定为普通伤害,然为本院认定属于重伤者有253位。是本案总计造成李佩筠等15位被害人死亡、林郁庭等331位被害人受有重伤、李世中等135位被害人受有普通伤害。另被害人刘嘉心部分,本院认定此部分被告吕忠吉并无过失;被害人苏诗媛部分,业据苏诗媛撤回告诉;本院均不再论拟渠两人之伤害程度。

二、本案尘爆发生之原因:本案尘爆发生前,派对活动现场已使用约3公吨的色粉,舞池区地上已堆积厚达10公分之色粉,色粉浓度达到可燃性浓度。又因沈浩然于被告离开舞台后、尘爆发生前,未告知被告吕忠吉,于吕忠吉不知情之情形下,独自在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喷射置放在舞台前方20公斤之色粉堆,计喷射3次,致使案发当时舞台前方至舞池区充满粉尘云。嗣因沈浩然擅自叫无操作二氧化碳钢瓶经验之卢建佑上舞台,与其在舞台左右两侧一同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喷射色粉,卢建佑第2次喷射前方紫色色粉堆时,因前方紫色色粉被喷入置放在旁边的电脑灯2号,遇灯泡高温表面引燃,红色火光向上飘出,因舞台前方至舞池区布满粉尘云,色粉浓度过高,火光瞬间引燃充斥在舞台前方至舞池区之粉尘云,粉尘爆燃所生火光再由上向下延烧至舞池区,復因舞池区地上堆积厚厚色粉,造成尘爆往舞池延烧扩散。 三、被告所为已该当刑法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按「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刑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次按,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之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之人,不为其应为之防止行为,致发生与以作为之行为方式实现法定构成要件情况相当之不作为犯,亦属过失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1号判决意旨)。经查,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规定:「从事设计、生產、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10条第1项规定:「企业经营者于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时,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被告身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有偿之派对活动服务,知悉色粉具有引发尘爆之危险,若于派对活动中使用色粉,有危害参与者之安全与健康之虞,据上开规定,被告本即负有于派对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确保提供安全服务之客观注意义务。惟被告竟违背此项客观注意义务,于彩色派对中未停止使用色粉,造成对于现场消费者及其他人员之法益构成危险,揆诸刑法第15条之规定,被告即负有防止尘爆发生之义务,亦即具有保证尘爆结果不发生之保证义务。且查,被告亦有防止尘爆发生之可能,若被告採取:告知现场人员色粉有发生尘爆之危险及防止发生之注意事项;採取隔离色粉(可燃物)与电脑灯(热源)之适切措施;做好场控,控制现场色粉之用量及控管舞台上使用二氧化碳钢瓶喷射色粉之人员、时间、次数、数量等防免行为,即有防止尘爆发生之可能,讵被告因确信彩色派对不会发生尘爆,致疏未注意而未採取上述防免行为。又被告疏未防止尘爆发生之过失行为,与尘爆结果之发生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且被告之疏未防止之不作为与作为行为间具有等价性,被告所为已该当于刑法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被告过失犯行明确。

肆、罪名及量刑

一、罪名: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76 条第2 项之业务过失致死罪(被害人死亡部分)、第284条第2项后段之业务过失致重伤罪(被害人受重伤部分部分)、第284条第2项前段之业务过失伤害罪(被害人伤害部分)。被告以一过失行为,同时触犯前揭三项罪名,并致15位被害人死亡、331位被害人重伤、135位被害人受伤,同时侵害数个生命法益及数个身体健康法益,均属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之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断。

二、量刑:按刑法第276条第1项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第2项规定:「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罚金。」据上可知,业务过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5年,因此本案被告吕忠吉最重仅得量处有期徒刑5年。

而经审酌:被告之过失程度及被告与被害人之关系:被告为瑞博公司实际负责人,系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亦系本案彩色派对之主办人及现场总指辉、总负责人,举办票价不菲之派对服务,且知悉使用色粉具有引发尘爆之危险,竟违背客观注意义务,未停止使用色粉,且其本有防止尘爆发生之可能,讵被告竟因未充分、深入研究色粉引发尘爆之各种可能性,轻忽色粉在室外于达到可燃浓度时亦会引发尘爆,确信本案彩色派对不会发生尘爆,致疏未注意而採取防免行为以防止尘爆之发生,被告之过失程度甚重;犯罪所生损害:因被告之过失,发生尘爆,造成15位被害人死亡、331位被害人受有重伤、135位被害人受有伤害,伤亡惨重。这些被害人多数年纪尚轻,正值青春年华,美好人生刚要开始,美丽梦想有待实现,大好前程尚待创造,却因本案尘爆意外,15位失去宝贵生命,多数幸存者则承受身心巨大的痛苦与折磨。

往生被害人家属遭受家庭成员骤然离世,天伦梦碎,椎心之痛与遗憾永难平復与弥补。幸存之被害人,有些因截肢而丧失机能;其他多数被害人亦因二度至三度大面积烧伤,歷经清创、换药、植皮手术,承受生不如死之疼痛,且随着疤痕增生挛缩,需进行多次皮肤修整重建手术,每日復健更需忍受皮肤拉扯之疼痛,治疗及復健过程极其艰辛漫长,又烧伤部位无法排汗,痛痒难耐,承受诸此种种生理层面难以忍受的煎熬。又多数被害人经手术治疗及復健,肩、肘、腕、膝、踝等关节及手指、脚趾之原有机能,亦难以完全治癒而回復正常,影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不仅无法过正常生活,对未来求学、工作就业均產生极大之困难与障碍,信心低落;长期穿着压力衣及疤痕外观更需面对外界异样眼光,尘爆场景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或有自责拖累家人,诸此种种心理层面的创伤亦不可言喻。被害人家属日夜照顾被害人,担忧难过,身心亦承受巨大的压力,被害人汪挹藩之父亲即因压力过大而自杀。

诸此足认被告犯罪所生实害甚为严重且巨大;犯罪后之态度: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

惟案发至本院审理时,未曾至往生者灵堂致意,亦未前往探视被害人,难认有道歉之诚意。又被告于本院审理时虽表达有意愿与被害人家属和解,惟至今未赔偿被害人,亦未提出具体可行的赔偿计划,仅于本院审理时表示提供其未来工作薪资之一半及本案保险理赔金来赔偿被害人,此未能为被害人家属所接受,亦难认被告有和解赔偿之诚意;被告之品行、智识程度及工作状况:被告并无犯罪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世新大学广电学系毕业之智识程度,曾任导演、媒体公关、业务人员之工作经歷;被告的日常生活状况:被告未婚,家有父母、兄长及姊妹,家中经济小康,目前无业、靠亲友接济;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4年10月,以资惩儆。

伍、不另谕知无罪及公诉不受理部分

被害人刘嘉心部分,其所受左眼化学灼伤併角膜上皮损伤之伤害,系发生在尘爆前,核非尘爆所造成;且就避免派对使用之萤光漆伤及参与民眾眼睛部分,被告已尽其客观注意义务,难认被告有过失,原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被害人苏诗媛部分,业据告诉人苏诗媛撤回告诉,此部分原应为公诉不受理之谕知。惟上开部分与前揭论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竞合之裁判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及公诉不受理之谕知。

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本件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经被害人丁子椿等429人,对玩色创意国际有限公司、吕忠吉、瑞博国际整合行销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连带损害赔偿,请求之诉讼标的金额约为新臺币209亿元。本院审酌民事部分内容繁杂,非经长久之时日,不能终结其审判,依刑事诉讼法第504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裁定将本件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本院民事庭审理。另被害人刘嘉心部分,因本院认定被告此部分不构成犯罪,而不另为无罪之谕知,因而判决驳回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假执行之声请。被害人苏诗媛部分,业经苏诗媛具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起诉。 柒、本院审理范围之说明 按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本案检察官仅就被告吕忠吉提起公诉,因此本院仅得就被告吕忠吉部分进行审理判决。至于其他未提起公诉之被告,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后,已寻法定救济程序声请再议,此部分应由检察官依法另行处理,不在本案审理判决之范围内。

捌、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郭惠玲、陪席法官李郁屏、受命法官杨秀枝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