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不满女提分手另结新欢 恶男竟沿街发裸照

30.04.2018  01:25
2018年04月30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吕承哲

新竹1名恐怖情人,因不满女友另结新欢,还与新恋人开店做生意,2015年间竟将前女友裸照列印,在竹南镇上沿街发送,新竹地院法官依散布猥亵物品等罪判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

●法律评析

刑法第235条第1项规定,散布猥亵之图画、影像者为散布猥亵物罪。依照大法官释字第617号解释认为,该当刑法第235条第1项之猥亵资讯或物品可分为下列两类:

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受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又称为绝对猥亵物品,只要这类物品一经散布等等如刑法第235条规定之行为,即构成本罪。

2.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採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这类猥亵资讯或物品并非绝对猥亵物品,所以行为人加以散布等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看资讯或物品是否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1)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2)未採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散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

若具备此二要件,就可以说它属于刑法第235条之猥亵资讯或物品。

因此本案例中之陈姓男子是符合散布第二种猥亵物品(非绝对猥亵物品),陈姓男子散布女子之裸照,是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所以陈姓男子的行为已经成立刑法第235条之散布猥亵物罪。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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