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洞害手摔残 判国赔353万

12.04.2016  13:48

赖姓女会计搭乘友人机车行经台中道路,遇上坑洞致摔伤手残。最高法院今天判决台中市大里区公所应赔偿赖女新台币353万元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民国100年10月晚间骑机车载着赖女行经台中市大里区,不料机车陷入路面凹洞,当场失控滑倒,导致赖女倒地受伤。

赖女打官司指出,事故导致她左脚擦挫伤、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肘关节僵硬挛缩,成了左手肘残废。她认为,陈男骑车未超速无过失,向道路管理机关大里区公所索赔医疗费、看护费及劳动力损害等共413万多元。

法院一审认为,陈男骑车未注意路况而摔车,应负一半过失责任,判决赖女可获赔173万多元。但台中高分院採信逢甲大学车辆行车鑑定报告,认定陈男没有肇事责任,大里区公所则未善尽路面养护责任,应负全责,判决应赔偿赖女353万余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1050412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