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放贷非法吸金近4000万 前农会职员判4年

19.08.2016  13:40

56岁妇人江锦惠,曾任职台中地区农会,被控自94年至102年间,以借贷、投资债券或农会需要业绩等名义,约定给付年息12%,非法吸金近4000万元,被害人原告诈欺不成立;台中地院依违反银行法判处4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江女自94年至102年间,以借贷、投资债券或需农会业绩等名义,向方姓、罗姓、江姓等14人,非法吸金达3927万元,约定年利率12%,江女起初有依约给付利息,后来付不出利息,部分被害人控告江妇诈欺罪,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被害人改依违反银行法重提告诉。

江女辩称,为单纯私人借贷,部分有约定利息、有的没约定,有约定利息最主要是感谢朋友相挺;再者,约定12%年息,也非银行法构成要件,银行定存利息差,需资金者如有约定利息,依民间习惯很容易比银行定存高,且支付利息者仅10余人,应非银行法管制范围。

台中地院审理后,法官认定其为江女狡辩之词,银行利率低时,民间只要给予稍高于银行利息,则存款趋之若鹜涌进,这就是银行法规范的精神,被告以收受投资等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项,且约定与本金显不相当利息,即违反银行法规范。且江女矢口否认犯行,且未与多数被害人和解,判处4年徒刑。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