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一年逾800人次滥用消防救护车 7月将加收「叫车」费用

31.03.2018  15:45
2018年03月31日 14:53 中时 张祈

花莲县消防局统计,花莲县习惯性呼叫消防救护车及习惯性酒醉路倒者,每年平均有825人次滥用救护资源,为降低滥用情形,县消防局制定「花莲县民眾滥用救护车收费实施办法」,加入其他7县市使用者付费标准,预计7月上路,违反滥用者须自行负担1400元「车费」。

全台目前共有台北市、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苗栗县、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个县市,依特殊地理环境及人口结构差异,订定消防救护车收费规定,规费收取额度从新台币1600至1800元不等。

花莲县消防局统计,105年习惯性滥用消防救护车用有80人,合计送医480人次,併计「习惯性酒醉路倒」者,每年平均约有825人次滥用救护资源,占该年度救护出勤量2.8%,排挤真正需要紧急救援服务民眾的权益。

花莲县消防局长林文瑞指出,目前消防服务据点计22个外勤消防分队,34部救护车保持待命,收费实施办法主要收取对象共分3类滥用救护车情形,分别是经常性饮酒(一周累积3次或一个月8次以上)且经急救医院验伤分类为第四级或第五级者;送到医院后,就自行离开者;有明显事实足以证明浪费急救资源者。

他强调,「花莲县民眾滥用救护车收费实施办法」自治规则,参酌其他县市已实施相关行政措施作法,爰引规费法第10条第1项,并于今年完成法制作业,预定7月1日开始实施,滥用救护车者将採使用者付费概念,收取新台币1400元规费并缴纳国库,盼能吓阻少部分民眾滥用救护车的陋习。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