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海运固定客运航线退票手续费 不得逾10%

29.01.2016  19:08

依据交通部104年11月20日公布的「国内固定航线载客船舶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2点规定,乘客可于航班表定开航时间前向业者办理退票,业者收取之退票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交通部航港局于该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公布时,即通知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业者依规定办理。

根据消基会抽查结果尚有部分业者收取高于百分之十退票手续费,以及不当限制退票时间,航港局将立即针对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业者进行全面盘查,要求业者务依「国内固定航线载客船舶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办理退票及收取手续费,并加强员工教育训练,落实此退票原则,倘业者仍未依规定办理退票及收取手续费,航港局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1条令其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者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当消费者向航运业者办理退票时,若业者不当限制退票时间或收取之退票手续费超过票价百分之十,亦可检具证明向航港局举发,航港局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1条规定办理,并要求业者退还消费者差额。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