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成「妈妈难民」制造中心 蓝委促修国籍法

17.01.2018  13:16
2018年01月17日 12:18 中时 陈彦宇

我新住民人数突破52万人,然国籍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却规定,经结婚或收养而归化我国籍者或设有户籍者,若经法院判决确定系因「假结婚」或「假收养」而获得国(户)籍,不论归化或设籍多久,均可注销。蓝委林丽蝉今召开记者会质疑,相关规定并不人道,更制造许多「妈妈难民」、「无国籍人球」,她将提案修法。

今天的记者会邀请新住民杨小姐出席,她与先生在2003年结婚,放弃陆籍后获得台湾身分证,并育有两子。两人2013年因故离婚,结婚登记及杨小姐户籍都遭撤销,让她成为无国(户)籍人球,恐被遣返。谈起现况,杨小姐说很无助,一度声泪俱下。

林丽蝉指出,许多新住民归化、获得台湾身分证之前,得先放弃原有国籍,如今身分证被剥夺,又不能恢復原有国籍,情节严重且不合理。

与会的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廖元豪认为,现行制度设计有瑕疵,至少应先等新移民恢復原有国籍后,再撤销我国籍。此外,婚姻是民事契约,应由民事法庭直接认定婚姻无效或撤销,不能由行政机关,或是依照刑事法庭判决,就认定是假结婚进而撤销国籍。

与会的内政部户政司专门委员陈子和说明,国籍法在民国105年修正时,已考量要保障外籍配偶人权;过去发现有假结婚,5年内就要撤销国籍,如今已改为2年内才撤销,倘若归化超过5年则不撤销国籍,撤销国籍前也会召开审查会。他并强调,世界各国都不希望以假结婚方式,取得身分证。

林丽蝉强调,国(户)籍是相当重要的人身证明,与许多相关基本权益有关联。现行制度却要移民自行承担失去身分、丧失公民地位与丧失基本人权的风险;现行国籍法第19条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却容许「撤销国(户)籍」造成「无国(户)籍人球」出现,造成许多人球,应立即修正。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