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莺救子》孙安佐末行使「米兰达权」 恐「自证其罪」

07.04.2018  10:44
2018年04月07日 10:03 中时电子报 中视 龚邦华

电影中我们不是经常看到以下的这几句话吗?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你有权保持缄默).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任何你说的话在法庭上会被用来对付你....)」

这就是美国司法上着名的Miranda Warning, (米兰达警告),是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証其罪的特权,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事件起源是一名出生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墨西哥裔美国公民Ernesto Miranda,在1963年因持枪抢劫及强奸等罪名被警方逮捕,然后他自己供出其他重大罪行并自愿签名。

在过程中警方没有告诉他宪法保障的权力,他的供词因此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结果因其女友作证及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才得以将判刑11年。美国最高法院因此在1966年做成判决,警方逮捕嫌犯及监管嫌犯时必须告知嫌犯权益。

米兰达在1972年获假释出狱后,开始贩卖让他成名的「米兰达警告」小卡,并附上亲笔签名,一张 $1.5美元。他后来在一次酒吧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

根据孙安佐被警方逮捕的Affidavit (指控书),警方有念宪法保障给他听,可孙安佐把它Waived (放弃)了。当时我就有问之前律师拉托伊森,这是不是一个很大错误。他回答「Yes!」。

因为孙安佐除了承认有向同学说了那句恐布威胁的玩笑话之外,还承认想买过枪,然后又被警方查出这么多物证(枪枝及弹药)。虽然还是无法完全证明犯意。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自证「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证明精神不正常,或是警方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缺失,想要完全脱罪很难。

所以这个告诉我们什么呢?当听到「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ce...」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保持缄默。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