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后备军人及补充兵缓召

17.03.2016  19:29

106年度后备军人及补充兵缓召订于10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儘后召集于105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请,请符合兵役法第41条第4、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4款之后备军人及补充兵,于规定期限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公所兵役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弃权。

各款申请条件如下:兵役法第41条第4款:申请人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者;第5款:独子,父年逾60岁或死亡,本人年满30岁以上者。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4款: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数以上在营服役者。各款详细条件与申请程序,请参阅高雄市政府兵役局网站

(http://mildp.kcg.gov.tw/)「最新消息」、各里办公处公告或向各区公所兵役单位洽询。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