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盗图 花莲县府:托厂商设计 未来严格把关

05.04.2016  20:25
有网友指控,自己拍的相片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被擅自取用作为花莲县府广告底图。(翻摄自脸书) 花莲县府青年住宅及黄金店面广告。(翻摄自脸书)

网路随意取用他人图片,小心触犯着作权法!有网友今日在脸书PO文指称,自己拍摄的相片,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被取用当作花莲县政府广告底图,还刊登在地方报的头版,让不少网友留言直呼夸张。对此花莲县府回应,广告是委托厂商设计,未来会更严格把关,避免引发困扰。

该名网友PO文表示「谁可以告诉我这是什么状况?今天早上一翻开报纸就被吓到,『这不是我的相片吗?』」还说什么时候他的相片被买去当广告都不知道,但也委婉留言「感谢花莲县政府愿意用小弟的照片,但给个交代或告知吧!」并附上他自己拍摄的原图及县府广告作为对照。

该则PO文引来网友热议,有人留言「夸张」、「太扯,侵权了吧!」还有人要PO文者捍卫自己权益「拜托提告」、「这是你的着作权,就该好好维护和争取」、「支持板主争取个人权益」,甚至有人开玩笑「有头期款了」。

花莲县府下午急发声明灭火,指该则青年住宅及黄金店面广告是委托旭丰多媒体行销有限公司规划设计,文稿、图片等素材均由厂商自行拍摄或取得,厂商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繫。县府未来对于广告内容将更严格把关,避免引发困扰。

另广告公司负责人王汝龙也发声明表示,该则广告底图是出自花莲县绿野香坡农村发展协会的照片,公司误认其为公设协会的官方图片,故在未告知情况下加以重制刊登,公司对此深表遗憾,也已和摄影者连繫说明相关作业程序,并表示12万分的诚意。

花莲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许建荣表示,依《着作权法》,擅自以重制方法侵害他人着作财產权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万元以下罚金。着作权人还可请求排除侵害或损害赔偿,但因着作权法属于告诉乃论罪,双方也可以和解方式解决。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