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老婆把小孩丢给爸妈养 还小气不给补贴

21.04.2018  01:04
2018年04月21日 00:1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陈姓男子与妻子生下2名小孩,因为工作繁忙,每月给1万元津贴,但陈妻嫌给公婆的津贴太多,夫妻发生争执,最终陈男诉请离婚。法官判准离婚,2个女儿的监护权也判归父亲。

●法律评析

公婆(长辈)有帮忙带小孩的义务吗?

现代夫妻工作忙碌,除非留职停薪,否则很难整天照顾小孩,但有的家长也不放心把小孩交给保母照顾,也不想花钱,所以带小孩的重责大任就落到公婆等长辈身上。但公婆帮忙带小孩是义务吗?民法对于扶养义务人的顺序,因为父母和子女的亲等是最近的,绝对优先于公婆,不论法律上或伦理上,都不应该把带小孩的工作全丢到公婆身上,加上现在全日托育的制度也越来越健全,而保母的收费,政府也有规定,现在大约每月1万2千元至1万5千元之间,所以就算不找保母,也应该补贴公婆花费劳力、时间,所以每个月给1万元是很合理的,如果是二个小孩,这个数字更是远远不够的。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会判准离婚?

民法第1052条判决离婚的事由,规定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第1项是具体离婚事由,但证明程度较困难,而第2项则是抽象离婚事由,已越来越广泛得使用(约80%都是用第2项重大事由离婚),精神是在于,现代社会已经不像过去认为离婚是非常严重之事,而着重在于婚姻精神的实践,如果夫妻已经貌合神离、丧失感情、无回復之望,法官通常都会认为这个婚姻没有存在的价值,而过失较小的一方,就可以起诉请求离婚。以这个新闻事件来说,单就妻子不同意先生每个月给公婆1万元,应是不足以让法官產生判离的心证,但因此所导致的夫妻冷战、家庭失和破裂,才是最后判准离婚的关键,所以在离婚诉讼来说,因为婚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诉讼中都还是会有许多变数,只要明显看出婚姻没有破镜重缘之可能,判离的机会都是满大的。

法官如何决定小孩的监护权?

原则上,离婚诉讼都会一併处理小孩的监护权,对于年纪小的孩子,法官都倾向把监护权判给母亲(幼儿从母原则),但仍有例外,如果妈妈有不适任担任监护人的事由,法官还是有可能判给父亲,因为监护权的酌定,仍会参酌父亲的经济能力、对子女的教育规划、亲属支持系统、居住环境、身体健康因素等。在家事事件中,女性是占有很大优势的,反而是男性诉请离婚的难度会高出很多,以律师承办家事事件数年来的心得,除非女性对于法官的谕知不理不睬、不配合诉讼、态度强硬而让法官產生坏印象之外,在家事案件胜诉的机率很高,以本案来说,如果妻子在法官面前表露出仍要维繫婚姻的意愿,且不任意指责丈夫的不是,法官是否准许离婚,还是未知数。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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