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酗酒又家暴 狠父晚年潦倒由谁养?

15.04.2018  01:31
2018年04月15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7旬刘姓男子,年轻时酒后不顺心就对妻儿拳脚相向,20多年前妻子不堪受暴诉离成功,刘男晚年潦倒、贫病交迫,要求早已断绝往来的3名子女尽扶养义务,子女反控刘男未尽人父责任,请求法官免除扶养责任,法官审理后,判儿女们免扶养刘男。

●法律评析

俗话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即便曾经伤害过孩子(不论是内心还是身体),做子女的仍该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情,尽到照护扶养的责任,但站在法律的观点,这样「不是」的父母,在请求子女扶养时,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下面就民法的规定来简单说明扶养。

施暴的父母可以请求子女扶养吗

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这点在民法第1114条1款有规定。纵然父母为施暴者,对子女而言仍是直系血亲,依照民法第1114条1款,子女对施暴父母仍负扶养义务。

父母亲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扶养

民法第1117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父母亲(直系血亲尊亲属)有无受扶养的权利不是由「谋生能力」来判断,易言之,父母亲若无谋生能力(出外工作的能力),但得以自己财產来维持生活,就不具有法定受扶养的权利;相反的,如果父母有谋生能力,但现在所得的工资及未来预期能得到的财產也不足以「维持生活」,则依法有受扶养的权利。

负扶养义务人有数人时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以子女(直系血亲卑亲属)优先履行义务(民法第1115条第1项1款)。同是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优先(民法第1115条第2项)。若子女有数人,应各依经济能力,分担义务(民法第1115条第3项),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可能要负担比较多的扶养义务。

受虐子女可透过声请来免除扶养义务

父母亲若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或无正当理由未扶养子女,老了想请求子女扶养时,子女得向法院声请减轻扶养义务,由法院来裁判;若是情况更为严重,纵使减轻扶养义务仍然不够,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第1项、第2项)

传统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观念已经不合时宜,就现行的法律来看,「不是」的父母老来的扶养权利是会被剥夺的,以本件案例而言,刘男年轻时不事生產,对年幼的子女不闻不问,且酒后心情不好便对妻儿施暴,甚至曾持刀将妻儿砍成重伤,可认为对负扶养义务之子女实施身体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且情节重大;又从子女出生到成年期间,都没有扶养子女,也属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依民法1118条之1的规定,刘男的3名子女可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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