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女同志情侣国外做试管婴儿 小孩跟谁姓?

27.03.2018  00:41
2018年03月27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580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女子小芳(化名)与晓玫(化名)为一对同志伴侣,小芳打算到国外用卵子做试管婴儿,植入女友子宫后回国待產,不过小芳与晓玫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家人希望晓玫诞下的孩子跟小芳姓,小芳是否可以提出亲子鑑定,确定小孩是她的基因后来申报户口?

●法律评析

黄崑雄律师分析,按民法第1059条: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未约定或约定不成者,于户政事务所抽籤决定之。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前二项之变更,各以一次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离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第 1059-1 条:非婚生子女从母姓。经生父认领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与任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是依目前的民法规定,要取得子女从姓实在有难度,惟据大法官解释字第748号解释文: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同性婚已经大法官解释系合法,且该解释文日期系106年5月24日,是立法机关须在108年5月23日前修法或立专法同性婚,此部分或许可等同性婚合法化会有比较详尽的立法转圜,因为纵使要採用亲子鑑定证明小芳是子女的"父亲",在目前未修法的情况下,户政机关应该还是不会同意小芳是小孩子的”父亲”,这是要注意的地方。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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