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营业相关使用 依营业用税率课税

13.04.2016  12:05

云林县税务局今天指出,房屋提供营业相关使用,例如当仓库,堆置与营业有关物品,仍应依照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

云林县税务局长张永靖指出,民眾反映质疑,房屋供朋友当仓库使用,却接到通知须按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是该房屋未办营业登记,也未收取租金。

他说,一般民眾大多误解,设有营业商号登记的房屋才按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依规定,房屋税是依房屋「实际使用情形」课徵不同税率。

房屋虽未设立登记营业地址,但堆置与营业有关物品,仍应以营业用税率课徵,就算房屋地址没让朋友设立营业商号登记,该房屋用途与营业有关,就要以营业用税率课税。

张永靖呼吁,房屋若有增(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变更,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税捐稽徵机关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105041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