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不成押前女友凌虐性侵 恐怖情人判刑7年

10.11.2017  14:15
2017年11月10日 12:54 中时 王己由

23岁严姓男子不甘与大他1岁的女友分手,将她拖入车内用电击器凌虐,严被捕经检方讯问后获释,竟不知收敛,伙同友人当街押前女友,载往地汽车旅馆性侵,还要胁一起去死,被害人被带走3天,趁严男外出时求救并成功脱逃。案经最高法院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审依妨害自由、强制性交、违反家暴法等罪,判严男有期徒刑7年定谳。

严男与前女友同居半年,女方不堪严男一生气就动粗,提出分手并声请保护令,命严男不得进入她住处50公尺内。因两人有金钱纠纷;严与前女友弟弟也结怨,让他萌生不满。

去年10月9日凌晨1点多,严藉口交付与前女友弟弟的和解书,约出前女友,发生争吵。严见前女友要离去,就将她拖进轿车后座,以电击器电击子,再载到偏僻无人街道上绕行。被害人趁隙报警,警方到场逮捕严男,移送云林地检署。

严经检察官讯问后获释放,因心怀怨怼,3天后藉口向前女友讨债,伙同友人驾驶租来的轿车,当街要押走女方;被害人逃进饮料店求救,仍被强押上车,饮料店员立刻报警。

严男綑绑女方开车南下屏东,住进汽车旅馆后强行性侵。他为躲避警方追缉,又将被害人载到云林、南投、台南等地摩铁投宿,因担心被人发现,一度将前女友塞进后车厢载运。期间被害人多次反抗,并趁被移到副驾驶座时踹破车窗玻璃,严竟掐住被害人脖子,威胁「一起去死」。

去年10月15日凌晨,严因汽车抛锚,徒步将被害人带往汽车旅馆,被害人趁严去柜台更改住宿资料时打电话报警,严就翻墙逃逸,两天后经家人劝说投案。

一二审都认定严男所为应予严厉谴责,且犯后否认大部分犯行,又未能获得被害人原谅,犯罪情状,毫无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同情,依妨害自由、强制性交、违反家暴法等罪,判严男有期徒刑7年,案经上诉三审被驳回,全案确定。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