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导盲犬幼犬进入 营业场所触法

22.02.2017  10:10

曾发生餐厅业者拒绝训练人员带同训练中的导盲幼犬进入餐厅用餐案例,高雄市社会局提醒店家,拒绝导盲犬幼犬进入营业场所已触法。

高雄市社会局表示,导盲犬在高雄市社会局强力宣导下,已逐渐为大眾熟知及接受,发生这起餐厅业者拒绝进入的案件后,业者已道歉并立即改善。

高雄市社会局指出,限制导盲犬进入或停留在餐厅特定区域,已违反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已告知业者进行改善,如果未改善最高可罚新台币5万元,并得接受4小时讲习。

导盲犬的功能如同视障者的双眼,是引导视障者独立、安全行走的工作犬,非一般的宠物犬,民眾可透过犬只穿戴的配件及识别证辨识。

高雄市社会局表示,身着红色或蓝色背心训练中的导盲幼犬,背上会有「培训中导盲犬」的文字;配戴导盲鞍的为工作中犬只;都会配有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核发的证件。

高雄市社会局表示,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60条规定,「视觉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陪同或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同导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眾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高雄市社会局表示,这些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眾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及合格导盲犬收取额外费用,且不得拒绝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条件。

高雄市有寄养家庭进行居家生活习惯训练及社会化训练的导盲幼犬,高雄市社会局强调,寄养家庭是属法令规定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之一,而导盲犬寄养家庭及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都是明眼人,携同导盲犬进出公共场所及营业场所是在协助犬只社会化,呼吁店家勿拒绝或限制出入。1060222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