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事证 检为死囚郑性泽声请再审

12.04.2016  02:09

死囚郑性泽被控于14年前持枪杀害警员遭判死刑定谳,台中高分检重新检视卷证,并将殉职的苏姓警员解剖报告再送台大法医研究所鑑定后,提出7项新事证向台中高分院声请再审。

检方在苏姓警员原相验照片发现,原解剖报告未记载的2个创口及茶几、地面血迹型态,研判苏姓警员应是弯腰曲身时中弹,而非侧身倒地被郑性泽补开枪;另从弹道方向、弹壳位置,显示苏姓警员是遭罗武雄开枪可能性远高于郑性泽。

检方依国外文献,认为罗武雄被击中心臟不会当场毙命,至少还能维持意识10到15秒;加上枪杀警员的制式克拉克手枪依国外专家测试,1.7秒可发射10发子弹,判断罗武雄被枪击后,仍持枪射击苏姓警员。

另外,检方依现场图及照片发现,苏姓警员从中枪到倒地不超过2秒时间,郑性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移动罗武雄的位置并补开2枪,加上当时警方已展开火力反击,如果当时郑性泽移动到罗武雄的位置朝苏姓警员开枪,不可能仅小腿被击中。

最后,本案为室内枪击案件,除郑性泽,坐在他两旁的萧女右手、梁男左手也有火药残迹,不是只有郑性泽手部有火药残迹,显示确有交叉污染情形,无法以此推论郑性泽就是开枪杀警枪手。

此外,郑性泽自白内容,「是在罗武雄向警方射击时,持改造手枪,坐在躺在沙发上,持改造手枪朝警开2枪」,与实际情况苏姓警员是遭「同一把制式克拉克手枪射中3枪」事实有极大差异。

郑性泽于民国91年1月5日与罗武雄等多名友人到台中丰原酒店唱歌,罗武雄因包厢跟小姐等问题,在包厢内开枪,警员抵达后发生枪战,最后罗武雄跟苏姓警员双双中弹死亡,受伤的郑性泽被认定是杀警凶嫌,并于95年被判处死刑定谳。105041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