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近8旬翁娶越南嫩妾 还找小三强逼3P

23.04.2018  01:28
2018年04月23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吕承哲

新北市一名78岁已婚的郑姓水饺店老板,老来弥坚,不仅有「小三」,10年前还花了30万找人头到越南娶了19岁新娘当妾,郑和小三竟强迫对方一起玩3P,越女不堪沦为性奴报案,控郑犯116次利用权势性交罪。最高法院判决,除第一次3P性交是依利用权势性交罪,各判郑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确定之外,其余115次性交全判无罪。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执点主要有二,首先是郑先生究竟是涉犯强制性交罪还是利用权势性交罪,以及高等法院更一审改变判决的主要原因为何?以下我们依序讨论,首先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性交罪,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监督与服从之关系」,行为人进而利用这样的关系及监督之权势,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实施奸淫,使得被害人处于权势之下,虽非全然无法抗拒,但不得不服从,则构成本罪。而这条犯罪与国人较为耳熟之强制性交罪(221条)的最大差异有二:

第一,强制性交罪的手段强制性较强烈,强制性交罪之手段压制力较强而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例如单纯的物理力压制、以语言恐吓胁迫等;

第二,强制性交罪不需要加害人与被害人间存在「监督与服从关系」,或又可理解为从属支配或优势弱势之关系,但利用权势性交罪则必须以此为要件,进而使得被害人陷于精神压力下不得不顺从,其性决定意愿仍存有权衡空间,而非如强制性交罪一般全然被压制。

本案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高等法院审理后变更前审判决主要有几个原因,其一,被告郑先生在审判过程中改口坦承是为了隐瞒利用人头假结婚娶小妾,实际上当时前往越南迎娶的也是郑先生本人,因此小蓉对于嫁给郑先生而非人头一事相当清楚。其二,小蓉控告郑先生对她强制性交,除了其自身的证词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审理后发现虽然一开始小蓉的身分证件被郑先生取走,但并无特别防范小蓉将其取走,而且除小蓉第一次与郑先生发生性行为,是因甫到台湾、语言不通且证件被取走,郑先生进而利用此一优势的监督关系迫使小蓉勉为同意与其性交,但手段上并没有使用强暴、胁迫或其他使小蓉之自主决定全然被压制强制力。而在此之后,两人同居期间各次性行为,则都欠缺证据可以支持小蓉所控告郑先生的强制性交犯行,从而改判郑先生仅第一次系违反小蓉意愿而涉犯利用权势性交罪,全案仍可上诉。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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