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新手妈妈KTV包厢宽衣哺乳 服务生轮流闯入...

02.05.2018  00:51
2018年05月02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 、天秤座法律网

有五位妈妈,刚生完小孩,大家相约到某一连锁KTV唱歌。妈妈们已经事先知会服务生,有需要再进包厢服务就行,但妈妈们却说,将近5位服务生一直藉口收盘子,轮流进包厢,不仅没敲门,还不关门,还一个传一个,看她们哺乳,让这群妈妈气不过,站出来控诉,是视觉上的性骚扰。然而男服务生仍在妈妈哺乳时,恶意偷看,一个小时之内,竟有五名男服务生轮流进包厢,让妈妈们非常生气。

●法律评析●

因为该案中五名服务生,没有使用『工具或设备』『窥视他人非公开活动或其他身体隐私部位』,所以不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之规定,不成立此罪。

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1款中有提及:「有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处新臺币六千元以下罚锾」有某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罪刑法定主义,既然该条文没有列举包厢,即不构成该条要件。」但这种见解显然有误,社会秩序维护法是行政罚,不是刑罚,自然不适用罪刑法定主义。

而行政罚所适用的是依据行政罚法第4条之「处罚法定主义」。而该条文虽未规定ktv包厢,但行政罚不能拘泥于文字,否则就如近期才有的「哺乳室」如此隐私场所都无法涵盖到,岂不是对妇女隐私权系一种侵犯?

当然要判断场所是否有涵摄到,须先依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法理加以推敲。而「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法理之当然解释问题,是否可超越处罚法定主义?行政法学者李惠宗老师提到:「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倘可依一般经验或规范认知理所当然可以确知孰轻孰重,从而即可依据当然解释得出结果。但适用此一法则,以法律所规制的事态与拟判断的事件,具有同质,且可分辨出『孰轻孰重』为限。社会秩序维护法83条『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警政署认为及于偷拍裙底。李师认为其并非在各该例示之『隐私』场所违犯,因地点『隐密』或『公开』已属『质』之不同,并非理所当然有『轻』『重』之分,应无从比较轻重,故不能以举轻明重加以处罚。」

此即需判断究竟ktv包厢是否属于「隐私空间」,若不是「隐私空间」则属于「质」之不同,而不可适用该法律处罚工读生; 若系「隐私空间」,则可以依照举重以明轻法理,而认为ktv包厢系隐私空间。本文以为,判断是否构成「隐私空间」,应以时空背景作为整体判断依据。如一般厕所,打开门供人共见共闻,即不属于隐私空间; 而厕所若关门,里面却有很多人办活动,则对内亦不属于隐私空间,纵有人恣意裸露供人阅览,对内仍不适用窥视之条文。

而ktv包厢平日系提供包厢客人消费唱歌之场所,服务生平日都可以恣意进入,此时并非隐密场所。惟该日,妈妈曾经告知柜台,没事不要随意进来。是否可推定其已经不愿意别人擅自来打扰?然而纵使如此,仍不可据断对方构成窥视其隐私的行为。因为服务生可能不知她们在其包厢内进行哺乳,除非这些妈妈们当时已明确跟柜台表示:「其将于其内进行哺乳」,此时因为妈妈与柜台已经合意沟通,供其进行哺乳使用,应可以推定该包厢顿时成为隐私空间。若对方仍恶意进入,甚至不加以关门,则仍会构成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1款,无故窥视他人隐私之罚责。

(惟具体个案,仍须由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3条:「违反本法之案件,由行为地或行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机关管辖。」由其就具体个案,依法作出行政裁处)。

(中时电子报)

本文取材自《天平秤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