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加班费遭罚 雇主多称不知法令提诉愿

17.05.2016  17:58

与前年相比,去年因为劳动部大量进行劳动检查,所以诉愿案增加。劳动部表示,整体的诉愿案中以《劳动基准法》为最大宗,最常见者为雇主未依法给付劳工加班费,未设置打卡钟、劳工签到簿等可以记录劳工出勤情形的机制,雇主设置的签到簿未每天详细记载劳工出勤时间,以致被县市政府分别以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30条第5项裁罚。

劳动部转述,雇主大多主张不知法令规定,或是误以为已经排定每日固定班表、公司採责任制管理,而无须再另外准备员工出勤纪录等。劳动部强调,依今年元旦起实施的《劳动基准法》规定,虽然可以在工作规则与劳工约定上下班不打卡,但雇主还是要每天记录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

此外,《劳动基准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已将未置备出勤纪录罚锾额度由原本新臺币2万元至30万元,提高为9万至45万元,以强化雇主责任,保障劳工权益。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