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童罪修法案 法务部:有研酌余地

31.03.2016  11:08

法务部今天对立委提案修法杀童罪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表示,固有法律重迭之处,在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至于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一案,则建议不增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审查国民党立委徐志荣「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及第272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与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所提「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之1修正草案」,邀请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等人列席。

立委提案要求为吓阻杀童案再度发生,杀害未满12岁之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法务部报告指出,现行法律对于杀害少年及儿童犯罪,已有加重刑罚的规定。

法务部报告表示,限缩法官量刑空间,对于犯罪情节特殊案件,恐有情轻法重而无裁量空间问题;并以德、日刑法杀人罪章规定,与中华民国杀人罪章规范内容相同,没有以被害客体为少年或儿童另订较重的法定刑规定。

法务部指出,近年随机杀人案量刑,如台南市汤姆熊游艺场割喉案及台北市北投文化国小杀童案的被告,都经法官判处无期徒刑;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被告则被判处死刑,实务运作与立委提案的增订条文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相同。

报告指出,固有法律重迭之处,在法制面仍有研酌余地。若要增订建议修正条文「杀未满12岁之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立委徐志荣提案,杀童罪经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一案,法务部认为,增订不得假释,不仅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及欧洲人权法院见解相违,也破坏刑罚平等原则,且受刑人因出狱无望,将导致监狱无法发挥矫正教化功能,对狱政管理将產生重大负面影响,建议不增订。105033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