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增订不孝子女条款 未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31.03.2016  16:03

名人过世子女争產风波屡见不鲜,台塑总裁王永庆、香蕉大王陈查某至近期的长荣集团总裁张荣发过世,都爆发争產风波,有的甚至有真假遗嘱争议。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遗嘱制作原则需亲自签名,不得以盖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号代之,希望能减少争议。

此外,这次修正案也增订「不孝子女条款」,若儿女负有扶养义务,对父母恶意不扶养,有重大虚待侮辱或无正当理由不扶养,经父母以遗嘱、书面、录音、记录影音等形式举证后,儿女将不得继承财產。此外,若子女故意重伤害或伤害,使父母受重伤,因而受有罪判决确定,也将丧失继承权。

法务部表示,要让胎儿为继承人时,必须胎儿出生后才能分割财產。而遗嘱禁止遗產分割原本十年,这次限缩为五年,目的是让经济发展及资產活络。另鑑于现代民法已朝向个人财產自主趋势,修正草案特别调降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特留分,由应继分的二分之一降低为三分之一,而兄弟姐味及祖父母特留分由三分之一降为四分之一。

在遗嘱方面,因应科技进步,这次也同意除自书遗嘱外,因应现代化科技发展,其他遗嘱制作可用电脑、自动化机器制作成书面替代再签名;且放宽口授遗嘱遇重大天灾时,可採取录音或录影方式存证下来。

为避免子女争產时都拿遗嘱内容真假对簿公堂,针对遗嘱制作,要求立遗嘱人原则必须亲自签名,以杜绝争议,因为盖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签名可凸显个人特性。但若身体残障人士无法亲自签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为之,但必须由公正人在旁注记不能签名的事由。

天灾事变发生紧急危难,因手边没有纸张或书写器具,且立遗嘱人也可能往生,因此法律上放宽承认录音、录影的效力。但若立遗嘱人在天灾事故后存活下来,录音、录影口授遗嘱会失效,立遗嘱人必须重新依其他方式再制作一份正式遗嘱。

(工商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