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儿童连假 劳工局:员工上班应发加倍工资

01.04.2016  13:41

清明、儿童节连假即将来临,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皆为国定假日,雇主若请劳工当日上班,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劳资双方应协商另择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可由劳资双方协商议定。劳工局长黄荷婷呼吁事业单位应遵守劳基法规定,若违法将可处2万至30万元罚锾。

劳工局表示,儿童节定于4月4日,清明节会随节气而变动,今年落在4月4日(星期一),刚好与儿童节同一天,依规定应于前一天补假,而4月3日适逢星期日,若4月3日原是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则应让劳工补休1日,补休日可由劳资双方协议,若劳资协商于4月5日(星期二)补休,将可形成4天连假;若不以连假方式进行补休,劳资双方也可协商择日补休。

事业单位如经劳资双方事前协商同意,将清明、儿童节调整至其他日休假,4月4日当天就成为一般出勤日,员工当日出勤则没有工资加给问题;但是事业单位应事先公布调整后的休假,避免争议。

劳工局长黄荷婷呼吁,休假日为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所保障的劳工权利,雇主若因业务需要,请劳工于应放假日出勤工作,除应徵得劳工同意外,在应放假日上班,或在协商后的补休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吁请事业单位务必遵守法令规定,照顾劳工休假权益,以免衍生劳资争议。

另外,按日或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虽工作态样不一,也同样适用劳基法休假规定。事业单位如违反规定,依劳基法规定将处2万至30万元罚锾。

如有劳动权益问题,可运用劳工局网页(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询各项资讯,也可拨打04-22289111分机35200、1999客服专线,或至市府联合服务中心劳工局服务柜台谘询。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