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起 入境澳门携超过12万澳币需申报

19.10.2017  22:19
2017年10月19日 20:56 旺报 陈君硕

陆委会19日表示,澳门政府为预防及打击洗钱与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订于本今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有关出入境澳门旅客携带总值澳门币12万元(折合新臺币约48万元)以上之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必须申报,以免受罚。

陆委会提醒,入境澳门旅客,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填写申报书提交,否则可能被科处澳门币1千元至50万元罚款。出境澳门旅客,虽无需主动申报,但若被海关人员抽检询问时,即应如实申报,否则也可能被科处澳门币1千元至50万元罚款。

此外,黄金与其他贵重金属及宝石不在申报范围内,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的过境旅客则无需申报。陆委会并提醒,国人可事先致电澳门海关查询专线电话:(853)8989-4317,瞭解个别需求之申报规定,避免因不谙澳方新规定而受罚,影响自身权益。

(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