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破解密码逮腥夫劈4女 犀利人妻反挨告…

14.04.2018  01:23
2018年04月14日 00:30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于民国101年离家出走,虽一度因江妻苦劝而回家,但隔年又离家出走。江妻103年得知江男住处,猜测江男的脸书密码可能就是住处门牌号码,果然全部猜中,查看江男脸书后,竟发现江男跟四名女子的外遇私讯及性爱照,江妻愤而向法院诉请离婚。地院法官认为,江妻偷看江男的脸书讯息虽侵害江男的隐私权,但基于男女偷情不易取得直接证据,认定脸书私讯内容可当证据,因而判准离婚,且江男须赔偿江妻二十万元,本件可上诉高等法院。另外江男有针对江妻违法偷看他的脸书讯息此行为,提出告诉。

●法律评析

一、刑事上可能成立入侵他人电脑罪

本则新闻中的江妻猜中江男脸书密码,进入江男脸书偷看其私讯内容,此行为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入侵他人电脑罪。入侵他人电脑罪的成立前提为「无故」,意思是「行为人没有进入电脑系统的权限」,入侵的方式有三种,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江男既然未告知江妻其脸书密码,则江妻并未有进入江男脸书帐号的权限,江妻上述的偷看行为即属于「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而入侵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媒体报导,江男已针对江妻上述行为提出告诉,江妻究竟是否成立侵入他人电脑罪,要等检察官侦查后起诉,法官审理后下判决,才会得知。

二、民事上,民庭法官判准离婚,且江男须赔偿江妻20万元

(一)最高法院肯认通奸罪或妨害婚姻事件的「不贞搜证权」

江妻的偷看行为实际上已侵害江男的隐私权及通讯自由,藉由偷看此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资讯,是否可作为通奸罪或妨害婚姻事件诉讼上的证据,不无疑问。最高法院认为,就社会现实情况观察,妨害他人婚姻权益的不法行为,常以隐秘方式进行而受到隐私权、住居权的保护,被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应容许一定程度的不贞搜证权。本则新闻中的地方法院採取前述最高法院的见解,并认为江妻「非以强暴、胁迫的方式」取得江男脸书的帐号密码,因此认定江妻藉由偷看所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可作为通奸罪或妨害婚姻事件诉讼上的证据,进而判准离婚。

(二)江男因侵害江妻的配偶权且情节重大,所以须赔偿江妻20万元

江男外遇此行为,侵害江妻的配偶权且情节重大,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于是江妻根据民法第195条第三项准用第1项,向江男请求损害赔偿200万元。但地方法院认为索赔金额过高,最后判决江男仅须赔偿江妻20万元。

(中时电子报)

本文转载自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