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环保局分队长 涉贪判7年6月

03.05.2016  19:10

前台北市环保局陈姓分队长遭查获接受环保公司贿赂新台币35万元,一审遭判6年,案件上诉至二审,合议庭认为,陈男上诉后仍执前词、否认犯罪,加重判刑7年6个月。

台北市环保局沟渠清理第一队陈姓分队长,被控自民国100年起负责南区(大安、信义、文山、南港、中正、万华)污染取缔及告发,并有最后决定开单与否的权限,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环保公司贿款,藉此「放水」,减少开单裁罚。

被告在100年至101年间,接受环保公司业者共9次、每次1至5万元不等贿款,共不法获利35万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男6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

案件上诉至二审,高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提起上诉后,仍执前词、否认犯罪,加上陈男身为分队长,原应戮力从公,竟泄漏开单讯息给清洁公司,还主动要求贿赂,加重判刑7年6个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没收不法所得35万元。105050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