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修正草案 增订阿B禁奢条款

14.04.2016  14:41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新修正的债务清理法增订「禁奢条款」,明定债务人在声请破產后,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资料照片,刘宗龙摄)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司法院函送的「破產法」修正草案,将名称更改为「债务清理法」,新法增订所「阿B禁奢条款」,对于债务人生活加以限制。同时,债务人没有经过法院许可,不得离开现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视情况限制出境。

破產法在民国24年制定后,从82年起研议大修,这次将名称修正为「债务清理法」之外,条文也从159条大幅扩增为337条,明确区分一般程序适用的共同事项,依不同债务清理案件的特质来制定处理方式。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过去对于破產的规定比较松散,新法增订「禁奢条款」,明定债务人在声请破產后,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则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标准,对于债务人的生活加以限制,即所谓的「阿B条款」,就是将来对他的生活上、花费上有某种程度限制。

另,据司法院通过条文,在法院裁定开始债务清理程序前6个月内积欠劳工工资,劳工可不依债务清理程序优先获得受偿;债务人如果在债务清理程序期间隐匿或毁弃财產,最重将面临7年的有期徒刑。草案也明定,债务人在清偿程序开始后,没有经过法院许可,不得离开现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也限制出境。

但行政院对三条条款有异见,要求与司法院条文两案併陈。其中较受瞩目的是,针对与破產企业往来的中小企业,在重整时有优先受偿权,避免其骨牌效应。但银行公会向金管会表达反对立场,认为一般债权,所有债权人都有公平受偿权利才对,不应订定中小企业的优先特定债权规定,政院依金管会意见,主张重整债权应限缩为有利重整程序进行及法人重建更生者。

(工商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