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总干事窃占万元管理费 遭判7月徒刑

21.01.2018  12:55
2018年01月21日 12:41 中时 张颖齐

基隆市1名陈姓女子,2015年担任安乐区某社区总干事,负责代理保管管委会的日常零用金及公共支出费用,怎料却起贪念,在7月间向1位黄姓女住户收1万3240管理费时,竟中饱私囊、窃为己用,黄女事后又收到管理费催缴单,才因此东窗事发,陈女日前遭基隆地院依业务侵占罪,判7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陈女是该受某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所雇用,派驻在该社区管委会担任总干事。7月底某时,黄女当时到管委会的办公室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费1万3240元预缴给陈女,但陈女却未如实将款项存入管委会帐户内,私吞公款。

不久,黄女发现社区管委会竟在未缴管理费的住户名单中,公告她的名字,黄女向管委会查证,却仍被告知欠缴,经法院审理后,将陈女及相关证人传唤出庭。

陈女向法官表示,确实有收到黄女交付的管理费,但后来就交给会计人员,否认有侵占。不过财务委员则打脸陈女,说管委会本就不希望总干事管帐收钱,而陈女在离职前,曾经说自己的皮包弄丢,而无法将代收的管理费交给会计人员,隔天陈女上班后,交给会计人员的管理费中,却独缺黄女的1万3240元。

会计人员则表示,她只负责登记报表,因为帐户内确实没有收到黄女的管理费,所以才依照未缴住户的名单而行公告。

法官审理后认为,陈女若将管理费交付给会计,发现报表有误即应该察觉问题,违反常理,陈女的说词属于推诿卸责,不足以採信,认定犯行属实,依触犯业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月。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