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设涉台社区矫正基地

20.08.2015  18:54

   中新社 漳州8月20日电 (高淑萍 刘荫花)福建20日在漳州首设两个涉台社区矫正基地,为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社区矫正难等问题提供实践平台。

  上述两基地的授牌仪式当天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官方还聘请了10名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

  监督员之一、南靖县台商联谊会会长陈永茂接受 中新社 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位台商会员因醉驾,致人身亡,被判三年半的徒刑,自己为他办理假释而四处奔走,却遇到不少障碍。

  陈永茂认为,涉台社区矫正基地的设立,为服刑人做相对的训练,提供了工作岗位,同时也给服刑台胞提供了一个更好与社会接轨的平台。

  漳州中院称,涉台社区矫正基地首选台资企业,主要职能是为台籍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临时居所、社区服务场所或临时救助,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矫正工作。而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和监督审前社会调查,协助入矫后回访帮教、教育学习、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性帮扶、脱管漏管预警协作等工作。

  漳州中院副院长王文平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台籍被告人根据大陆刑事法律规定,在刑罚适用上本可考虑适用缓刑,“但由于台籍被告人没有大陆户籍,适用缓刑比较困难。

  据分析,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主要有“三难”,一是审前社会调查难,台籍被告人没有大陆户籍,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启动难;二是社区矫正实施难,社区矫正机构、地点以及相应配合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不利于台籍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三是边控手续办理难,限制适用缓刑的台籍被告人出境,须通过省级有关机关统一办理,程序相当繁琐。

  漳州中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台籍被告人具有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权属证明的;在当地租用或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或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能够出具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学等六个月以上证明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在大陆有居住地,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予以考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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