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离婚居留制度 监委促内政部修法补救

02.06.2016  12:50

监察委员王美玉调查指出,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受暴率高出本国籍3.93倍,但按现行法规,若无未成年子女,只能隐忍否则失去居留权,要求内政部应增订防家暴条款。

王美玉的调查报告指出,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问题相当严重,但是现行法规让受暴的外籍配偶离婚后能否继续居留的条件,决定在「有无未成年亲生子女」,而不是以「受暴的外籍配偶本人」作为保护的对象,使外籍配偶当面临到家暴时,若无未成年子女,只能隐忍受虐,不敢离婚,否则将失去居留权,凸显现行法规不足以保障外籍配偶免于遭受家暴的危害,亟待内政部参照国外作法增订防家暴条款。

监察院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昨天通过王美玉所提调查报告,促请内政部及移民署推动修法工作并积极研拟补救措施。

监委表示,入出国及移民法在未修法之前,外籍配偶若与台湾人离婚,依法是不得继续在台居留,民国96年12月26日修正通过该法第31条第4项规定,放宽离婚后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可继续在台居留,但是许多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监护权困难重重、备受刁难,甚至付出了高昂的金钱代价,苦不堪言。

监委说,纵然离婚后的外籍配偶好不容易取得子女的监护权或因为有未成年子女,能够继续留在台湾,但是在孩子成年时,若还未归化我国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权,就得离境,被迫与子女分离,极不合理,目前已开始有具体案例发生,未来势必会逐渐增加。内政部及移民署应正视上述问题,持续推动修法工作并採取补救措施,以符合人伦与正义。

对于具体案例发生,监委表示,内政部移民署虽以个案方式解决,但截至104年12月底止,外籍配偶于离婚后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有未成年子女而获准继续居留人数计有1031人,其中近9成迄未办理归化或永久居留,可预见未来类此案例势必逐渐增加,移民署除应加强法令宣导外,并应积极採取补救措施,使长久合法在台居留的单亲外籍配偶获得稳定的身分保障。1050602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