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再生水资源发展条例

14.12.2015  11:35

为促进水资源永续利用,推动再生水开发,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再生水资源发展条例》,明定下水道系统放流水使用许可管理,解决欲开发者无法取得再生水源的窘境,此外,再生水除可自行开发,也可作为供水事业,其主体可为政府机关或民间公司,政府机关可成立公司或基金方式运作。

经济部指出,目前国内运转中54座都市污水处理厂,平均每日实际处理量超过300万吨,再利用水量仅2.5万吨,多数放流入河川或海洋,白白浪费,加上年初发生67年来最大乾旱,如何开发再生水以增加抗旱能力,备受社会关注。

现行《水利法》、《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规范下水道系统放流水的使用、取得及再生水的供水行为,导致民间无开发源,加上再生水產水成本仍高于自来水,经济部认为,确有积极推动再生水开发利用及强制使用的必要。

据三读条文,为落实「以供定需」的水资源管理政策,位于缺水地区兴办或变更开发案者,应使用一定比率的下水道系统再生水,若所在地区无足够下水道系统放流水者,应以其他方式替代之,如自行开发海淡水、贮留雨水或缴交替代费用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