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机遭罚5万 抗罚败诉定谳

29.05.2016  18:53

台北市一名萧姓男子担任Uber司机,于前年圣诞夜载客收费,遭监理所以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汽车运输业裁罚5万元并吊扣牌照。萧男认为只是「共乘」并非「营业」,提起行政诉讼抗罚。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共乘」以节约能源、分摊费用为目的,与Uber显然有别,裁罚合法,驳回萧男上诉,全案定谳。

萧姓男子2014年12月24日晚间透过Uber叫车服务载客收费,台北市区监理所接获检举,认定萧男未经核准擅自经营汽车运输业,依违反公路法及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裁罚5万元,吊扣牌照2个月并勒令停业。萧男不服打行政诉讼,主张只是单纯提供少量、个别性、临时性的共乘服务赚取外快,不是营业行为。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Uber台湾分公司以「将车变成赚钱工具,Uber让您轻松赚到钱」、「不需要办公室,自己就是老板。」等语招募驾驶,营利目的相当明显。

判决也指出,「共乘」是以达到节约能源或费用为目的,但萧姓男子加入UberAPP平台载客,依客人指定之路线运送并收取一定费用,萧男辩称此为「共乘」不足可採。萧男从事经营汽车运输业,未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筹备,交通部开罚有理。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