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安违反应记载事项等规定 公平会开罚百万

23.06.2016  12:17

公平会调查,美安公司(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但未事先报备变更传销制度与销售商品;与传销商缔结的书面契约未包括完整传销制度与商品或服务等法定应记载事项;所定传销商退出计画或组织的犹豫期间与法令规定不符且不利于传销商。

公平会认为,美安公司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与第14条第1款及第3款规定,处100万元罚锾,并令自处分书送达的次日起应立即停止《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4条的违法行为及将改正情形送该会备查。

公平会表示,派员赴美安公司实施业务检查,查悉美安公司產品订购单所载商品内容与报备资料不一致,包含变更「莫蒂肤胶原夹心唇膏」、「爱的奇蹟天然婴儿护肤超值组」等商品之积分、停售「莫蒂肤惹眼棕眼线笔」及新增销售「莫蒂肤炫灿唇膏-香氛罌粟」,以上皆未于实施前报备,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

另外,公平会指出,美安公司未在参加契约中载明传销商品的积分、伙伴商店的店名与其佣金比例及新人快速组合的商品内容,而传销商须自行上网查询列印,但这些资讯都是传销商参加时,应告知的法定事项,也就是说,美安公司与传销商缔结的书面参加契约未记载完整之传销制度与商品或服务等有关事项,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又,公平会指出,美安公司与传销商缔结的参加契约犹豫期间只有14日,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规定的30日不符,按犹豫期不同将影响美安公司向传销商以原购价格100%或是90%买回所持有的商品与其商品价值减损的计算基础,以及是否扣除其他传销商入会时给付的款项等情,案关契约条款显不利于传销商办理退出退货,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