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诅咒八旬老母去死 不肖子拥千万房產被讨回

24.04.2018  01:57
2018年04月24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吕承哲

新竹一名八旬老妇人十年前将房子和两家公司都赠与过户给儿子,儿子不但不感激,反而以恶毒言语公然侮辱诅咒老母亲「怎么不去死」!伤心难过的老母一气之下向法院声请撤销赠与的房地產。法官认为被告刑事审理过程,全然不知悔改,还逞口舌之利伤害母亲,法官最后裁定撤销赠与。

●法律评析

本件儿子侵占公司存款被母亲发现后,便肆无忌惮常以「怎么不去死一死」、「死死刚好埋在大儿子旁边」、「气乎妳死」、「做啥小老母」、「拜啥小,拜了有啥小路用」等恶毒字眼公然侮辱母亲,让陈妇身心严重受创。陈妇不堪受辱因而对儿子提起刑事告诉,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儿子判拘役59天。

撤销赠与规定于《民法》第416条第1项,俗称「防不孝条款」,过去民眾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愿兴讼讨回所赠与财產,但近来因弒亲家暴案频传和社会价值观改变,一旦遭到受赠与者辱骂殴打或不愿履行扶养义务,就可以根据《民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之诉讼。撤销权的时效是从知道有撤销原因起,一年内不行使即会消灭;又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赠与人有侵害或不为扶养的行为,但赠与人却表示原谅,于此情况,撤销权亦会消灭。

由于赠与人是无偿移转财產,而受赠人是无偿得到利益,故民法针对此一特徵,规定在下列情形,赠与人得撤销赠与,赠与契约一但撤销,视为自始无效(民法第114条)。民法第416条是规范赠与人的撤销权,在两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说明如下:

1.受赠人对于赠与人、赠与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儿女、孙子等)、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例如:辱骂(公然侮辱)或虐待殴打(伤害罪)等。本案即属公然侮辱

2.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

◎补充条文

民法第416条:「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一、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二、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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