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棒转播争议 博斯判赔4队八千多万

15.03.2016  23:34

体育频道业者博斯公司2年前签备忘录取得中华职棒转播权,后来因故未签约而转播上百场比赛,中职4球团对博斯求偿。台北地院判决博斯应给付4队共新台币8625万元转播权利金。

法院判决指出,博斯与中华职棒转播权代理商MP &Silva Pte Ltd于民国103年签订备忘录,取得中华职棒转播权,并预付义大、兄弟、统一及桃猿LAMIGO等球团各750万元。

但双方后来因网路转播赛事争议,关系生变,未进一步签订合约。博斯转播146场例行赛事后,4球团对博斯断讯,并求偿转播权利金。博斯则认为是4球团违约在先,拒绝赔偿。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博斯既已转播赛事,就应该付权利金,扣除已预付4队各750万元,判决博斯应付兄弟2275万余元、统一2196万多元、义大2036万余元、桃猿2116万余元,全案可上诉。1050315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