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后备军人及补充兵缓召、儘后召集 受理申请

16.03.2017  18:34

高雄市107年后备军人及补充兵缓召第4、5款暨儘后暨召第4款集受理申请,缓召订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儘后召集于1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请,请符合兵役法第41条第4、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第4款之后备军人及补充兵,于规定期限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公所兵役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弃权。

各款申请条件如下:兵役法第41条缓召部分略述:第4款:申请人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者、核定为低或中低收入户者。第5款:无兄弟姊妹者,生(养)父或母年逾60岁或死亡,本人年满30岁以上者。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请。

兵役法施行法第30条儘后召集部分略述: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在营服役者,本人年满25岁。

各款详细条件与申请程序,请参阅高雄市兵役处网站「最新消息」、各里办公处公告或向各区公所兵役单位洽询。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