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前乡民代詹彦扬涉贪 躲过25年获判免诉

13.02.2018  17:33
2018年02月13日 16:05 中时 陈俊雄

前五股乡乡民代表詹彦扬1992年间将承包的芦洲、土城的工程废土倾倒林口后,买通前五股乡陈姓清洁队长在林口乡「县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管制卡」上核章,再以偽造文件向业主取得118万余元工程款,由于詹彦扬潜逃迄今超过25年,新北地院以全案追诉时效完成判决詹彦扬免诉。

早年林口乡由于滥到废土情况严重,禁止清洁队对县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管制卡」之处理纪录核章签证,以遏止工程废土滥倒。

前台北县五股乡民代表詹彦扬在1992年间承包芦洲、土城建筑工程挖地工程,并将工程废土倾倒在林口南势地区,却因无法取得「县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管制卡」之处理纪录核章签证,他竟和五股乡清洁队长勾结,以五股乡清洁队长来核盖林口乡的管制卡。

判决指出,詹彦扬为取得经核章的管制卡,交予业主凭以办理申报地下室底板工程勘验以请领工程款,遂利用乡民代表身分向陈姓清洁队长说项,并将已载明倾倒地点等资料的2张管制卡交予陈姓清洁队长。

陈姓五股乡清洁队长明知倾倒地点位在林口、不在五股,却仍在管制卡上加盖「兼清洁队队长」之职衔章以示章核通过,再交给詹彦扬向业主请领118万余元的工程款。

由五股乡清洁队长来核章林口乡的废弃物处理管制卡手法粗糙,检调旋在1992年10月间侦办后,于1993年2月将全案起诉移由法院审理,但詹彦扬在检调侦办后随即跑路,迄未到案。

判决指出,虽然贪污罪追诉期为20年,但詹彦扬因逃匿发布通缉,致使审理程序不能继续,追诉时效期间应加计因通缉而停止之5 年期间(即追诉权时效20年之4分之1),新北地院以追诉权时效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完成,判决詹彦扬贪污罪免诉。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