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取缔酒驾未录影 法院撤销罚单

19.01.2016  15:27

苏姓男子与女友人在电话中吵架后,骑机车到女友人住处楼下,用脚踢女友人的汽车,警方获报赶到现场,发现苏男疑似酒后骑车,苏男拒绝酒测,被警方开单告发,但苏男指出,警员并未看到他骑车。台中地院审酌,警方未录影存证,判撤销罚单,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5月晚间,苏男与女友人在电话中起争执后,骑机车到潭子区头张路的女友人住处楼下,走过去踢女友人的汽车轮胎,发出警报声,女友人报警后,谢姓、李姓警员到场,向报案人了解状况时,谢姓警员看到苏男骑机车返回线现场,停在转角处。

苏男停好机车后,走向汽车处,警员从苏男身上闻到些许酒味,欲对苏男酒测,但苏男以未骑机车、没有饮酒为由,拒绝酒测。警方即以苏男拒绝酒测,开单告发,罚锾9万元,吊销机车驾照,并应参加道安讲习。苏男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苏男指称,当时他没喝酒,也没骑车,2名警员当时在与女友人谈话,背对着他,并未看到他骑车,他只是走路散步,为何要配合酒测?但谢姓警员则指证,他有看到苏男骑机车停下来,停车位置距离汽车约10公尺,但因苏男突然出现,未能及时开启录影。

台中地院审酌,为避免执行酒测过程争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取缔酒驾应全程连续录影搜证,警员当时对苏男实施酒测程序时,既未录影存证,即不符取缔酒驾作业程序,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9条规定,判决撤销罚单。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