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电提告高公局讨ETC代垫费败诉

01.05.2018  13:14
2018年05月01日 12:47 中时 王己由

远通电收公司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自认仅负责建置系统及营运、维护等,用路人在超商等通路补缴费用所生的「手续费」应由高公局负担,提告催讨代垫的手续费2483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高公局并无不当得利,判远通败诉。本案可上诉。

远通电收主张,2007年与高公局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契约」,约定由远通负责ETC的建置、营运、维护、操作及行销服务,用路人在超商等通路补缴费用所生的「手续费」应由高公局负担,或由远通向用路人收取。

远通电收指出,但立法院却通过手续费由远通自行吸收,远通无法预见政策变更或个案法令变更,因此受有本案付手续费的损害,可依契约请求高公局赔偿;且远通也没有受委托,亦无法律上的义务代垫手续费。

法院依双方契约,认定远通电收与各超商等通路签约目的,是为处理用路人补缴相关事务,属远通依契约的工作范围,这是远通电收的事务。立院决议后,远通自行付手续费给超商,以维持代收欠费的服务,是在契约期间内为自己处理事务,通路商继续提供代收费服务所生的利益也归属远通,与高公局无关,高公局没从中获得利益,判远通败诉。

(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