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户自拆变强拆 北市府都发局乌龙函送违建户

06.03.2018  18:28
2018年03月06日 17:52 中时 李文正

北市士林区李姓女子因顶楼违建连续遭市府都发局建管处查报违建,遭认定第1次是强制拆除,再次重新搭建,依违反《建筑法》,可处罚有期徒刑1年以下,遭都发局函送士林地检署侦办,但李女喊冤,第1次是自行拆除,不是强制拆除,经检察官调查,发现原来是建管处资讯人员不小心勾选错误,害民眾差一点被起诉,还好调查过后还给民眾清白。

住在士林区天母西路13巷的李女,前年4月14日,遭检举顶楼搭建遮雨棚等违建,12月5日自行拆除后,不到1个月,又被发现有违规情形,都发局因而认定重新搭建违建,依《建筑法》第95条,再次违规可处罚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币30万以下罚金。

李女遭函送法办后辩称,违建是自行雇工拆除,并非强制拆除,检察官因而传唤建管处吕姓小队长,证称电脑系统有勾选「自行拆除」、「强制拆除」2项,因为缮打人员,不小心勾选错误,才会害李女差一点被起诉,还好及时发现,李女并无违反建筑法。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