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艺人丁小芹卖假名牌 遭判3年半徒刑

22.04.2018  01:22
2018年04月22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艺人丁小芹涉卖假名牌货、甚至不出货挨告诈欺,虽她辩称将金融帐户、拍卖帐号借给一名张姓女子使用,一切都不知情,却未在一审提出相关事证,新北地院仍认定考量丁女已与多数被害人和解,今依诈欺罪判她3年6月徒刑,不可易科罚金。仍可上诉。

●法律评析

网购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日益增长的假货流窜,若是买到假货,可以如何究责卖家的刑事责任呢?

假货本身常为名牌包或名牌家电等物,这类名牌若有在台湾注册商标,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行销目的而将注册商标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假货与正品时,依商标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是利用网路平台,例如虾皮、旋转拍卖,或露天、奇摩拍卖等平台,甚至是自己经营脸书专页贩卖假货,无论是直接放上假货照片拍卖,或是以正品照片向浏览网页的消费者展示,但出货时寄送假货给消费者,甚至是消费者付款后根本不出货,只要有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下标的商品是正品,而卖家自己也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消费者交付价金时,即触犯利用电脑设备诈欺取财的加重诈欺罪。

近年来诈欺案件频传,且趋于集团化、组织化,甚至结合网路、电信、通讯科技,每每造成广大民眾受骗,此与传统犯罪型态有别,若仅论以普通诈欺罪责(刑法第339条),实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之恶性,而考量现今以电信、网路等传播方式,同时或长期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之公眾发送讯息施以诈术,往往造成广大民眾受骗,此一不特定、多数性诈欺行为类型,其侵害社会程度及影响层面均较普通诈欺行为严重,有加重处罚之必要,加重处罚后,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审酌丁小芹不思以正当方式获取金钱,竟于不到一年之时间内多次利用网际网路在拍卖平臺网站刊登不实拍卖讯息,图谋以网路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已混淆广大消费者认知,侵害社会交易秩序程度及影响层面均较普通诈欺行为严重,可见其不知何谓诚信交易,价值观念显有严重偏差,且贩卖仿冒商标商品,还同时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潜在市场利益,有损我国致力于智慧财產权保护之国际声誉,所为实属不该,因此以加重诈欺罪论处罪刑。

(中时电子报)

本文转载自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