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师徒情难敌亲手足 邱瓈宽能获恩师上亿遗產?
知名制作人邱瓈宽恩师裴祥泉2年多前过世,身后留下遗產1亿3555万990元,裴祥泉无家室,代笔遗嘱指出「杨胖百分之三十,阿宽(邱瓈宽)百分之三十,汉星公司员工百分之二十...」,未留分毫给3名弟妹。
裴祥泉3名弟妹质疑代笔遗嘱效力,向台北地院提告遗嘱无效,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遗嘱见证人资格有问题,判遗嘱无效。
●法律评析
当被继承人生前有想要将财產分配给非继承人,或是不想依法律规定之应继分分配遗產予继承人,便必须立遗嘱,始能支配其往后之遗產分配。遗嘱有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此案件中,争议的重点即是代笔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所谓代笔遗嘱,依据民法第1194条规定,系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
而此案件的要点在于,见证人(包含代笔人)身分上具有争议,文中裴男于遗嘱中示明欲将遗產分别给邱瓈宽、杨男以及汉星公司全体员工等,又指定系争遗嘱见证人为陈弈o(兼代笔人)、谢雅o、陈舜o,而其中陈弈o、谢雅o为见证时,系为汉星公司之员工。依据民法第1198条规定,「遗嘱之见证人不得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陈弈o、谢雅o为见证时仍为汉星公司之员工,属于系争遗嘱受赠人,违反上开第1198条强制规定,故此系争遗嘱自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固有自由处分其财產的权限,惟被继承人就其死后处分遗產之遗嘱,则有限制。即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但除非有民法第1145条所列之丧失继承权之事由,否则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继承人之特留分,意即继仍人仍得继承法律所规定之部分财產。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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