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性泽案成人权指标 监委吁司法详查

22.03.2016  16:42

遭判死刑定谳的郑性泽,近日台中高分检发现新事证向台中高分院声请再审,这是检方首次为死囚声请再审案例。

申请自动调查此案的监委王美玉、仉桂美今天指出,在研究郑性泽案有关自白与鑑定部分时,初步发现郑性泽案确有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禁止酷刑、第14条第3项第7款禁止强迫自供;且案发现场业经员警破坏,其现场位置、射界,甚或枪械位置均未依鑑识标准作业程序为之;臺中地检署法医涉有未依专业提出鑑定意见等侵害人权情事等情事,本案除经本院第4届提出调查报告,并由检察总长顏大和参照本院意见声请非常上诉与其他相关国内外人权团体相继救援外,我国着名法律学者如前大法官许玉秀、台大教授王兆鹏、林钰雄、东吴教授李念祖等均发表论文认为涉有冤判情事;而世新大学教授王健壮更以「辨冤白谤第一天理」认为是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共同试炼。前一阵子,台大法学院举办蔡墩铭教授追思研讨会其主题也环绕在郑性泽案。

王、仉指出,该案已成为我国人权重要指标项目之一,其侦审程序是否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应本于职权公平、公正与公开,详实研究本案缺失发见真实,以谋救济与改进之道

两人也提出郑案可能违失情节,第一,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 同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性意见第二十号的重要规定有:「为防止出现第七条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禁止在法律诉讼中使用透过酷刑或其他违禁处遇获取的声明和供词。」‚「凡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最后保障有权不被强迫自供或认罪。国内法必须确保不得援引违反《公约》第七条取得的证词或口供作为证据,若该等证据已有徵兆,显示有刑求或非自愿情形取得,国家应负有举证责任。」上开公约是侦审过程的最低人权标准,而本案判处死刑并未依据上开原则办理。

第二,郑性泽案监察院初步调查发现:检察官涉有疲劳讯问及不正讯问违反自白法则;而本案相关现场位置、射界,甚或枪械位置均未依鑑识标准作业程序为之,检察官侦查过程涉有违反採证法则;地检署法医涉有未依专业提出鑑定意见,有违公正鑑定原则等,均涉有违反上开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郑性泽案发生于民国91年,尚有如此违反人权事件殊难想像。

因此,司法机关应鑑于本案相关违失,基于严格证明与无罪推定原则对本案相关证据重新详实调查,并藉以提升我国刑事鑑定专业水准,对于「两公约」人权标准尤应逐步落实在各级检察署与法院中,以符合联合国人权宣言所称「保障人类固有尊严与平等不移之权利」,以提升国人对于司法之信赖,建立温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环境。

两人也说,作为法律人也应该永不停止的问自己:「如何让公平正义在这一件案件中具体实现?」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