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因法规苦忍家暴不敢离 监委促修法

02.06.2016  12:44
外籍配偶遭家暴频率高出本国籍3.93倍之多,但外配离婚后能否继续居留台湾,现行法规却以「有无未成年亲生子女」为条件,致使她们只能隐忍不敢离婚。(资料照片,陈振堂摄)

外籍配偶遭家暴频率高出本国籍3.93倍之多,但受暴的外配离婚后能否继续居留台湾,现行法规却以「有无未成年亲生子女」为条件,致使她们面临家暴时,若无未成年子女,只能隐忍不敢离婚。监察院昨日通过监委王美玉所提调查报告,促请内政部及移民署推动修法工作并研拟补救。

王美玉建议,内政部可参照国外在移民法规中增订防家暴条款,使外籍配偶免于家暴的危害。另依现行法规,外配于离婚后若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虽可继续在台居留,但取得子女监护权的过程备受刁难,内政部也应推动修法,以符合人伦与正义。

至于离婚后在台继续居留的外籍配偶于子女成年时,若尚未归化我国国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权,即会面临到必须离境而被迫与子女分离的处境。王美玉表示,这违反两公约所称「家庭团聚权」的基本权利,目前已有具体案例发生,未来势必会逐渐增加,要求移民署积极採取补救措施,使长久合法在台居留的单亲外籍配偶获得稳定的身分保障。

(中时即时)